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近日,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最近接到消费者刘女士的投诉,称其在七里河区某瓷砖专卖店购买瓷砖,消费者收到瓷砖后,发现尺寸规格与订购的规格不符,与消费者联系要求退货时,却遭到拒绝。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局建兰路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赔偿10000元,罚款10000元。
据了解,消费者刘女士订购瓷砖型号为LSC5002、300X600瓷砖,但该瓷砖专卖店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将瓷砖型号为LSC5002更换为LSC6002,并交付消费者使用。商家对消费者的疑问不能认真予以解答,敷衍了事。经查,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在工商部门调解下,消费者获得10000元赔偿。执法人员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