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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首例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侵权案件昨开庭

时间:2016-11-12 来源:来源:兰州晨报

   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11月11日,备受关注的安宁区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在安宁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也是兰州市首例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侵权案件。

  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之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解聘了小区前期物业公司。但当广大业主欢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准备入驻小区时,却遭到前期物业公司保安、保洁员围起的“人墙”阻拦。双方互不相让,小区新旧物业交替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直至诉诸法律。

  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阳光怡园业委会)诉称,阳光怡园小区共有12栋居民住宅楼,共有1921户。2013年7月1日,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光物业)受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阳光怡园小区开发商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开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合同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广大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表示不再续签合同。2016年3月至8月,阳光怡园业委会数次向阳光物业发函,要求对方履行退出义务,但阳光物业不愿退出物业服务区,并移交相关设施和资料。

  阳光怡园业委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自由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区并移交设施、资料的义务。阳光物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于10月9日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依法判令阳光物业退出小区;移交占有、使用的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产;移交占有、使用的小区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基础档案,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庭审中,阳光物业就小区业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提出质疑。因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 编辑: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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