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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被挪用 兰州市政房地产管理公司两领导被判缓刑

时间:2016-10-11 来源:来源:兰州晚报

      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两名领导监察失职,致使140余万元公款被挪用,两人因此被判缓刑,但他们上诉齐称“我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昨日,兰州市中院公布该案判决,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市市政房地产管理经营公司系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10年更名为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于1993年成立的集体企业,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鲁某系该公司财务科科长。

  1998年6月4日,市政府将兰州新三路拓建工程交由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委)全权负责。2004年3月15日,城建委所属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与市政房地产管理经营公司签署协议,将原属于城建委负责的新三路拆迁安置户安置到雁滩安居小区的产权调换工作委托给市政房地产管理经营公司办理。这项工作由被告人王某总体负责,王某安排公司员工丁世某具体办理。

  2014年1月27日至6月19日期间,丁世某谎称安居小区剩余600余拆迁户房屋已经在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测绘,在兰州市地税局专业化分局完成了核税,以需要向兰州市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加快办证进程为由,向被告人王某提出从公司借支现金的申请。被告人王某没有核实就签字同意给丁世某借支现金,并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安排财务科长被告人鲁某和会计在2014年1月27日至6月19日期间分13次以提取备用金、差旅费等名义,从公司基本户的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五泉支行提取现金共计1427606元借给丁世某。

  被告人鲁某在明知违反《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且在丁世某每次借款后均未向财务人员报账的情况下,仍按照王某的安排编造虚假用途从银行提取1378966元现金借给丁世某,致使丁世某从公司骗取现金共计1427606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2014年7月2日,丁世某退还公司18万元。同年7月7日,丁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追回赃款14.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鲁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鲁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提起上诉,自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兰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 编辑: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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