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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三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时间:2016-08-15 来源:来源:西部商报

 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据(西部商报(记者宋芳科)职能部门履职怠慢给国家和公众利益带来损失,不要以为推卸一下责任就能躲过去。随着检察机关履职公益诉讼,今后这类怠政不作为的行为将可能会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016年8月14日,西部商报获悉,甘肃省多地检察机关已提起公益诉讼,剑指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慢作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案例一

  白银景泰

  收缴违规资金不力财政局被公诉

  2016年8月10日,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因景泰县财政局怠于履职致国有资产受损,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5年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在立案查处“淘汰落后产能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甘肃青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虚报、冒领了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80万元。

  2013年7月23日,甘肃省审计厅、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审计署《2011年至2012年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类支出科目资金审计》报告,作出《关于督查审计署财政收支审计等4个审计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通知》,要求甘肃省财政厅收回资金并原渠道退回中央财政。但该180万元至今未从甘肃青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回。

  2015年10月12日、2016年4月8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景泰县财政局追缴该笔资金,但景泰县财政局期满未予回复,亦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鉴于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景泰县财政局仍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二

  兰州永登

  天然林遭破坏林业局怠慢被公诉

  2016年8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检察院对永登县农林局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奖俊埠林场林地损毁的行为,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永登县检察院在查办奖俊埠林场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时发现,刘占仁、把玉丰、龙宗红、郑旺祖、永登蓝天石英砂有限公司等24人(矿主或公司),在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奖俊埠林场内非法开采石英矿,毁坏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林地434.46亩,经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6972306.36元。

  2016年3月29日,永登县检察院向永登县农林局和奖俊埠林场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农林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2016年4月20日,奖俊埠林场回复永登县检察院,永登县农林局于5月5日逾期回复。永登县检察院收到回复后,经走访调查发现,永登县农林局仅向奖俊埠林场下发了《关于尽快对林区损失依法进行诉讼追回的通知》,并未开展其他实际性工作。

  永登县检察院对毁林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与原刑事卷内照片对比,破坏程度一致,并发现已有水土流失的现象。经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证实永登县农林局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破坏的植被至今未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永登县农林局仍未对怠于履职行为进行纠正,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规定,永登县检察院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三

  陇南宕昌

  擅自降低采砂收费标准水务局被公诉

  8月10日宕昌县检察院向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了解,这是自2015年7月陇南市检察机关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以来,陇南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宕昌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宕昌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主管单位,2009年至2014年期间在对砂场的管理中,相关责任人严重违反陇南市有关规范开采经营砂、石、土、水、金等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的规定,超越职权,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费标准,与砂场签订协议,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总额达666万余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宕昌县检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2016年2月3日两次向宕昌县水务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建议宕昌县水务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采砂企业和个人收缴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666万余元。宕昌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剩余356万元采砂管理费至今仍然未能追缴完毕。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宕昌县水务局仍未能履行其职责,致使国有资产和资源保护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宕昌县检察院依据有关规定,就宕昌县水务局不依法履职案向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文章来源: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 实习编辑: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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