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均不满20岁的赵某、陈某、张某、陈某乙酒后闯入嘉峪关市建林街区一出租房,意图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四人先冒充公安人员将李某带出出租房,赵某、陈某乙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将李某带回出租房发生性关系,因李某大声呼救而逃离现场。之后,赵某再次返回李某出租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9时许,陈某、张某、陈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四名嫌疑人的亲属赔偿李某现金2万元,并取得谅解。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等四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以强奸罪(未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与陈某乙有期徒刑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