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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时代需要一个怎样的“3·15”

时间:2016-03-15 来源:来源:兰州晨报

      今天,2016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在日前,中消协发布了2016年消费维权的年主题,今年3·15的主题确定为:“新消费我做主”。若以时间而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也已整整施行了两年。

  然而,我们仍不得不以复杂的心态写下该日期。一方面,3·15的维权高效是可以想象的,在这天,不仅会有央视3·15晚会的专项打假行动,会有职能部门集中的投诉处理和消费提醒,甚至连企业与商家也极力表达出“消费者至上”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如同公众早所担忧的,我们整体所面对的,可能仍是一个不那么让人放心的消费市场。譬如,今年央视3·15晚会启动后,网络购物相关的投诉已占到全部投诉量的四分之一,成为数量最大的热点投诉。

  不妨如此来说, 3·15这个日子愈是热闹,就愈加反衬出常态维权的艰难。3·15的本身设置,并不能带来消费环境的改变,它充其量只具有短期的消费者权益救济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也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维权的底气。但它们依旧不够,因为即便消费者拥有现行的制度与法律支持,对于一些领域的维权仍然无法开展。就如数量巨大的网络购物投诉,往往面临着投诉费时费力的情形。

  我们凯旋在3·15,却往往失意在消费者权益日。追问反差所由何来,自然是常态高效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无法形成。毫无疑问,我们已生活在一个“新消费时代”。各种新型的消费方式、消费渠道、消费领域纷至沓来;信息时代在推进,新的消费行业不断在出现,诸如电商、金融、住房等,早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内容。不可避免的是,公民的消费观亦在迅速提升,他们希望拥有一个法定且强大的权益保障机制。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还是市场经济的不甚健康、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垄断的幽灵若隐若现,日常的市场监管相对乏力。

  新消费时代,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3·15?在对其进行热望之外,还需要一种怎样深入的省思?3·15绝对不是为了忘却的纪念,更应该是每天都可以践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商家总是太强大,消费者总是太弱小,要逆转这样的不正常市场关系,关键仍旧在于最大程度地激活消费者权益。要“激活”,就要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更多转换为商家的侵权责任、监管者的失职责任,并形成清晰与刚性的制度安排;当然,比这更关键的,还是整体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程度,出台系列的顶层制度设计,让消费者权益没有被遗忘的死角。

  “你可以什么都不是,却不能不成为经济社会中的消费者”。什么时候,我们才能褪除纠结于3·15之上的万千爱恨?无论如何,认识到3·15不只具有象征价值,继而长效地激活消费者权益,依旧是这个节日最大的提醒与意义。由此来对比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新消费我做主”,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差距,必须从3·15再出发,让消费者权益可保护成为一种常态。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编辑: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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