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据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 实习生李明珠)兰州所产水烟以丝、色、味三绝闻名全国,有“兰州水烟天下无”之誉。而“甘”和“甘山”两个商标的兰州水烟,因其字形、字体、字号近似却引发了一起商标侵权官司。持有“甘”字商标的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泰和水烟公司)将石某起诉至法院,兰州中院一审判决,石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泰和水烟公司7.5万元。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8月4日,省高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兰州水烟“甘”告“甘山”侵权
“甘”字商标系泰和水烟公司在核定的烟草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系楷体书写的“甘”字,没有特殊着色,用于泰和水烟公司生产的水烟产品外包装盒及拓印在水烟块上的产品标识。“甘山”系榆中县东坪水烟厂(简称东坪水烟厂)申请注册的商标,该商标为行楷体“甘山”二字,“山”字在“甘”字的右下方,字号小于“甘”字,没有特殊着色,用于东坪水烟厂的水烟产品内外包装及标识,该厂已于2008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石某系原东坪水烟厂法定代表人之子。
2014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工商部门,以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分别对张某等人销售的甘肃水烟、兰州水烟产品予以扣押。以上扣押水烟包装盒正面标注“甘山”或“甘山字”商标,“山”字在“甘”字右下角,字迹很小,不易辨识。标注生产厂家为:陇西县东坪水烟厂、兰州榆中东坪水烟厂等,标有电话号码,包装内的水烟块上有拓印的“甘”字。事后,2014年8月20日,泰和水烟公司以石某的生产、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甘”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请兰州中院判令石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泰和水烟公司获赔7.5万元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原告泰和水烟公司长期使用“甘”字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告所在的榆中县东坪水烟厂被吊销营业执照,长期处于歇业状态的情况分析判断,被告生产的水烟块上存在突出使用“甘”字商标而模糊使用“甘山”商标,且未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对原告“甘”字注册商标的侵权,石永山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赔偿原告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5000元。
宣判后,石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石某称,其所生产的“甘山”商标的水烟,与泰和水烟公司的“甘”字商标毫无关系,请求撤销原判。省高院审理后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