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陇原餐饮 > 正文

夸大宣传和编造虚假信息或将列入食品安全欺诈

时间:2017-02-15 来源:来源:中国经济网

    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据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4日讯(记者 韩肖)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由食药监总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13日起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在食品宣传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等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

  “意见稿”明确了,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等行为,并通过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意见稿”明确了,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行为属于产品欺诈。

  “意见稿”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等行为属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诈。

  “意见稿”还指出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 编辑:施梅

点击排行榜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甘肃民营经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甘肃民营经济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名企风采
文化艺术
电商 / 旅游
视频播报
网站简介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甘肃民营经济网 © 版权所有
主管: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主办: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陇ICP备17005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