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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5-04 来源:来源:甘肃农业信息网
甘肃省农牧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及以下要求,抓紧做好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3号)公布的国家示范社(我省共304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我省23家),共计327家。
二、监测程序及材料
  本次监测采取网上信息填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同时进行的方式,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内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于2017年6月20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见《通知》)填报信息,按监测程序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监测合格与不合格意见,以有关部门会签的正式文件(包括监测表和有关附件)联合上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上报材料,将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市(州)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以及汇总的所有表格和材料,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甘肃省农牧厅,省农牧厅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审核,提出监测意见并上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监测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共同完成监测工作。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县水利部门监测完成后统一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材料上报市(州),市(州)于7月15日前报省农牧厅农经处。
联 系 人:范瑞雪
  联系电话:0931-8179180
  电子邮箱:gsnjc@126.com
  邮    编:730000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06号省农牧厅农经处

             甘肃省农牧厅
                       2017年5月3日
文章来源:甘肃农业信息网 责任编辑: 实习编辑:王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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