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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11部法规调整 放宽外资准入

时间:2018-01-10 来源:《证券日报》
  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开业年限限制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日前,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
  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1月9日,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在国内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相关法规,为这些自贸区进一步依法扩大对外开放提供良好条件。调整的相关法规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包括金融、教育、文化、商业、互联网等领域,调整力度也较大,如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等。这次调整将对11个自贸区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很大促进作用,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竞争。在11个自贸区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这些举措将向全国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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