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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时间:2017-03-07 来源:来源:兰州晚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月15日起施行,市工商局负责人解读

七类商品不能任性退货

  甘肃民营及网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袁文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日益方便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因网购的特殊性,一般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并非所有产品都可支持。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该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那么《办法》有哪些亮点?拆封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赠品是否应该一并退回?退货运费由谁承担?对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都有哪些作用?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哪些保护?面对消费者的疑惑,3月6日,兰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谢荣国对这些亮点进行全面解读,为广大消费者解疑释惑。

  七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除了《消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4类商品外,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办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助于避免商家进行扩大解释,减少网购退货纠纷。

  合理的拆封、调试也可退货

  网购中,一些网店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办法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这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成为电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七日自签收商品次日起算

  七日究竟是从那一天开始计算呢?《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办法》也明确了退货的程序,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

  “退货时,赠品需要退回吗?”“退货运费谁来承担?”《办法》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运费谁来承担?办法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最晚什么时候能收到退款?办法明确,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文章来源: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 编辑: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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