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 正文

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归属?

时间:2016-12-19 来源:来源:兰州晨报

  制图/武亚新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谁?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是在具体的离婚案中,孩子的归属问题往往更加错综复杂。对此,兰州晨报记者特邀两位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的律师,结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读者做一些分析点评。

  案例1:男女双方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兰州市西固区的徐某和魏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女小徐。婚后因家庭琐事,女方魏某曾于2015年起诉与徐某离婚,未获法院准许。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小徐,并由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徐某主张其本人有固定工作,月收入4000多元,能够给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魏某当庭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丈夫离婚,但认为自己月工资2500元,并且会有业务提成,而徐某实际收入每月并不比自己高,且婚生女小徐自2013年出生后主要由自己抚养,故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双方依此一直争执不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其母亲魏某。

  案例2:父亲探望孩子成难题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之后双方所生一女小李随母亲张某一同生活,双方在调解时约定父亲平时有权探望女儿,其母亲应当全力配合。不料,离婚之后母亲张某将女儿带往外地生活并主要由女儿的外公、外婆抚养。随后,在父亲对孩子探望的过程中,一方面因为调解离婚时没有约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一方面因为双方现均在异地生活多有不便,加之老人对原女婿有较大的成见,所以李某在探望孩子时经常因各种理由被阻拦,后李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得阻拦原告探望双方之女小李。

  案例3:女子育有两子离婚后却孑然一人

  郑女士系兰州市某县的一名农民,与丈夫结婚十余年以来虽育有两子,但仍长期遭受丈夫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2013年春节,郑女士因再次遭受家暴而无奈回娘家躲避,后顾及孩子郑女士回家探望,不料丈夫将家中门锁更换使郑女士有家难回、有儿难见。数日之后,郑女士收到了人民法院的传票,方知丈夫竟起诉离婚,因郑女士为孩子着想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以判决不予离婚而告终。然而,半年之后,在兰务工的郑女士又一次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其丈夫再次将其诉至法院,虽然她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一审法院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求,但是一审法院以遵循孩子本人意见将两个儿子全部判决由男方抚养,这让已经做过绝育手术的郑女士一时难以接受,遂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李辉

  嘉 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鹏 吴小潘

  主持人:父母双方均要孩子抚养权时,法院判决的主要原则是什么呢?

  王鹏: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决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若患重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抚养的也可以确定由父亲抚养孩子。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基本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成长”。关于孩子的成长,不能单纯考虑父母哪一方经济能力强就判归哪一方,孩子的生活习惯、接受教育的便利程度、孩子的性别、父母双方有无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等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父母双方均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还会优先考虑如下情形: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这都会影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

  主持人:离婚之后可以单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吗?

  吴小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时长、地点、方式等内容,不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不论是通过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对于上述问题均应明确、清楚、具有可操作性地作出协议或判决,不要为后期在执行问题上留下隐患。同时,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当中也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之后同样可以单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

  主持人:人民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完全遵循孩子本人的意愿吗?

  王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开宗明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及收入差距不大,抚养能力也相当的情况下,不论从父母对孩子的感情考量,还是从对孩子的抚养能力、抚养费的支付考量,还是从孩子被抚养的感情需求考量,将两个孩子各判一个归男女双方抚养对孩子的成长及父母双方均有利。

  上述《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对此,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仅需“考虑”子女意见,而非在判决时需完全以子女的意见为准。刚满10周岁的孩子心智尚不成熟,而且其在长期随同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在法院询问其主观意愿时不能保证其未被诱导。所以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对于年满10周岁的孩子的意见仅仅是“考虑”,而不能完全遵循。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 编辑:杨玉婷

点击排行榜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甘肃民营经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甘肃民营经济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名企风采
文化艺术
电商 / 旅游
视频播报
网站简介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甘肃民营经济网 © 版权所有
主管: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主办: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陇ICP备17005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