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是2009年12月28日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省民政厅2012年评估认定的全省4A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3年被评估认定为“标准化研究会”。由崔正华同志(省政府原副省长、省政协原副主席)任首届会长。李振民同志(甘肃时代置业集团董事长)为现任会长;崔正华、郭琨、盛维德(甘肃省水利厅原厅长、省人大原常委、人大农委原主任)等同志任名誉会长;张家琪同志任专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法人代表)。
研究会会员单位目前有96家,由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华富集团公司、甘肃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兰州安旗食品公司、甘肃瑞盛亚美特农业高科技公司、甘肃广智投资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加盟。研究会还集省内各高校知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中有名望的领导同志组成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是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高级智囊库,也是全省唯一的以专题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政策、导向、问题为特色的研究性社会组织。
研究会紧紧把握“研究、咨询、调研、服务”的宗旨和定位,以沟通、交流、发展为活动载体,已成功举办了六届“民营经济发展论坛”,受到学界、业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好评。编辑出版富有特色的《甘肃民营》杂志,为民营企业界做好宣传服务,已出版26期。
以关注发展、研究政策、研讨热点、解决难点、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我研究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并相应安排富有特色的有关活动。通过调研、走访、考察、座谈等方式,撰写《加快发展我省民营经济需要特别关注并解决好的几个问题》的调研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分别采纳,刊登于省委《送阅件》和省政府《内部政情通报》,转发全省各地。并以《民营经济发展参阅》的形式印发全省各地和民营企业家手中。
让我们共同站在民营经济发展的高端平台上,携手共赢,为实现我省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电 话:0931-8457145(传真)
联系人:岳魂 13919174878 牛占虎15095304398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90号时代广场
甘肃民营经济新闻网(www.gsmyjj.com.cn)由甘肃省社科联主管,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主办,是甘肃省首家权威的民营经济类网络媒体,民营经济信息门户网站。聚焦热点、关注重点、研讨难点、专家观点、研究政策、促进发展,开设28个特色栏目,每天更新发布200多条信息。甘肃民营经济网拥有音视频多媒体发布平台和由论坛、博客、微博等组成全方位立体平台。
汇聚甘肃民营经济新闻,提供信息服务,服务甘肃民企,向世界传播甘肃民营信息,以搭建民企之家、政企之桥、合作平台为己任,以民营经济报道、资讯传播和经济服务为主要发展方向,已成为甘肃民营经济信息集散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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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营》杂志 是研究会编辑出版的甘肃省专业的经济类理论研究刊物,甘肃省职改办将《甘肃民营》列入我省职称资格评审省级论文刊物,刊发的文章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副主任:傅保珠 张家琪 高益群(常务)
委 员: 温友祥 傅保珠 张家琪 高益群 樊 元 李振民 陈宗立 陈启健 刘清森 彭岚嘉 张 兵 刘 敏 岳 魂
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会员章程
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入会条件:
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成立于2009年12月28日。自成立之日起,就紧紧把握“调研、咨询、研究、服务”的宗旨和定位,以关注发展、研究政策、研讨热点、解决难点、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主要工作内容。凡在我省从事制造业、农业、林业、商贸、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卫生、生态、环保等领域内有影响的民营企业,承认我会《章程》,参加我会活动,能履行会员义务,支持研究会工作,关心研究会发展的民营企业,均可向我会提出申请,参加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一、 入会程序:
1. 可通过我会网站直接申请,在网上递交申请书;
2. 可通过我会邮箱索取申请书申请;
3. 研究会在收到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颁发文件通知。
二、 研究会联系地址、电话、邮箱:
电话:0931-8582208/8587097(传真)
邮箱:(gsmyyjh2009@163.com)(qq邮箱:1274473329@qq.com)
联系人:张家琪(秘书长):13893299907
张惠萍(秘书处):13609336356
三、《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GANSU PRIVATE ECONOMIC RESEARCH COMMITTEE。简写为:GPERC
第二条: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由省内较有影响的民营企业、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经济管理部门、企业经营管理层内有志于研究、发展、创新民营经济理论和实践的企业家、专家学者、教授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覆盖全省的民间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理论联系实际,调查研究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理论、政策、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推进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为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搭建沟通平台,反映民营企业的呼声和合理诉求,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为民营经济立言,为民营企业家代言,为民营企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研究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企业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研究会同国内外相关机构以及与政府高层的联络与协调, 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出谋献策。
研究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自觉、全面地接受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雁宁路199号荣达办公楼三楼,邮编73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会员及民营企业认真学习并自觉贯彻落实。
(二)针对与民营经济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领域,深入调查研究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带有典型性和倾向性的理论、政策、热点和难点问题,探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律与途径,总结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新思路、新政策、新举措、新经验,积极推广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省上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组织会员及民营企业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异地考察学习、参加会展、业务培训等活动,及时传播国内外信息,提高民营企业的综合素质。
(四)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向有关领导机关和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及民营企业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情况、问题、建议和意见,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会员及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
(五)做好为会员及民营企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政策宣讲、项目策划、课题论证、招商引资、投资咨询、、资产运作、资质认证、人才培训、业务讲座、法律咨询、论坛演讲、协调沟通和经验交流等。
(六)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国外有关机构及基金会申报民营经济研究课题,拓宽甘肃民营经济发展视野和领域,提高民营经济整体水平。
(七)创办《民营经济论坛》杂志,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知识、方针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反映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经验和研究成果,传播有关新政策和新信息,反映民营企业的呼声、意见和要求,介绍民营企业的先进事迹等。
(八)创办《甘肃民营经济网站》。
(九)与有关大学共同创办民营经济研究基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我省民营企业的发展排序中,或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知名度较高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四) 在我省经济领域中关注、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的专家、学者或民营经济领域内从事民营企业管理多年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提交《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和团体法人提交一寸两张免冠近期照片;
(二) 经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经秘书长同意、由研究会办公室发给《团体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 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择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单位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开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民营经济研究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研究会执行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因有特殊情况时,会长可委托或授权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研究会日常工作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或社会力量资助;
(三) 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研究课题经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研究会经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