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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调研报告(三)

时间:2015-06-27 来源:来源:未知

一、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为了改善税负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多次取消或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部署和进行税制改革,税负环境逐渐向好的方向发展。据兰州市城关区地税局统计,他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仅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一项,每年就能为纳税企业减少支出200多万元。但是,由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驱使,许多减税让利的政策不能很好贯彻执行,致使我省民营经济的税负环境仍然很不理想,主要表现:

    一是税负偏重。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据全国工商联对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统计,2011年纳税总额为4094亿元,同比增长49.49%,比全国税收增长率高出26.93个百分点;500强企业税后净利润总和为4387亿元,就是说,企业纳税总额基本相当于总利润之和。税收名目繁多,民营企业要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再如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房地产业,据不完全统计,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历立项、建设、配套、销售等诸多环节,涉及缴纳的税费有七大类37项之多,主要涉及的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税费负担重推高了物价,权威数字显示,商品房的税费约占到房价的1/3,成为推高房价的主要因素;再如,兰州一个只有两个人的个体中医诊所,一个月要缴纳二千四百多元的税赋,而且不知道是什么税;还有的企业已经捐助了慈善事业的钱仍然要交所得税。过重的税负严重制约了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影响了企业转型升级,也制约了员工的收入增长和就业的增加。

    二是税负不公平。国企、民企不能同等对待。如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国有企业多为一般纳税人,故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企业可降低成本,也减轻了税负。而对于民营经济而言,除了国家限制外,在税收政策上无优惠。这对有投资实力的民营企业家来讲,显然很不公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是动态税负,而小规模的税负是静态税负不会变;营业税也如此,不会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动态的原因是因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所致。就这一项抵扣制度,将纳税人分成了带有歧视性的两类。

    三是税外负担名目繁多。由于大多数民营企业缺乏政府官员的“关系”、“靠山”,乱收费首先指向民营企业。有关资料显示,大部分民营企业要应付30多个部门、50多种税费,收费项目包括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水污染处理费、社会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消费者协会强行收取的会员费等等,还包括有关部门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等。民营企业普遍反映各项收费“过多、过杂、过乱”,难于应付,如果拒交或少交就会“惹恼”权力部门,轻则给你“穿小鞋”,重则影响企业生存。国家税法规定,这些收费项目不得进入成本。据对兰州128户小微型商品流供企业实地调查,每户每年的乱收费上万,这还不包括接待等费用。再对收费单位进行逐一核查质询,他们都有红头文件做支撑,基本上属于行业或部门行为,挂的是某一级政府部门的文头,使用的是自印的收据(没有财政和税务监制章)。

    四是税负征收的随意性。如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亦是)缴纳的定额税,定额本身就不是很科学,但鉴于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无法核实,税务部门只能“定额”征税。如果再深追究一步看,定额里面难免有“猫腻”,就是人们说的“关系好的少定些,不认识的就多定了”,从长远看不利于民企健康发展。国家在这方面还没有好办法,我省的做法比较原始。据测算我省2000户定额纳税户,月均税负在600元到10000之间徘徊。

    二、典型案例——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兰州高新区)

    兰州高新区国税系统共有个体工商户566户,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仅有11户,占工商户总数的1.94%。对不达起征点户月免征增值税22.87万元,户均免412.05元;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户开业户为1885户,2011年共有1730户企业参加汇算清缴,其中小微型企业1275户,占总开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数的73.7%,实现盈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172户。合计减征企业所得税27.12万元,户均0.16万元。

    从兰州高新区的情况看,现行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体系存在以下缺陷:

    宏观方面:一是缺少针对性和标准化。没有依据统一的划型标准将小微型企业作为特殊群体加以支持,在纳税服务、政策宣传等方面,对小微型企业关注不足。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与现行企业划型标准不一致,且税收优惠缺乏力度,即便享受优惠,也多局限于盈利企业。二是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小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存在,突出了应急性;优惠手段较为单一,国际通行的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式使用范围相对狭窄,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三是缺乏引导性和差异化。税收政策多是“一刀切”,未从产业发展、企业需求差异化方面加以引导。在支持企业创新、“走出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门槛高,力度不大。四是现行政策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色彩,削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仅强化了小微型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和投机化,并且为一些中介组织“寻租”牟利开了方便之门。

    微观方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不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不足。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只有部分盈利的小企业能享受到,且由于小微型企业盈利能力有限,能减免的税额很少。对于大多数亏损企业而言,实际上无法享受任何形式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三是缺乏对小微型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优惠方式。相比于税率优惠,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才能更多地惠及非盈利企业。如采用加速折旧、一次列支、一次性摊销等核算方法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三、树立“轻徭薄赋”和“欲取先予”的税赋思想,切实改善税负环境

    企业缴纳税收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由于当前我省民营企业正处于人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增加、融资难度大、效益下滑、结构性用工短缺矛盾凸出的困境中,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偏重,已成为影响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制约了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推进转型升级,对于全省的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民企减负势在必行。改善税负环境,需要政府和税务部门去除“竭泽而渔”的不良习俗,树立“轻徭薄赋”和“欲取先予”的思想和理念,进一步完善税制结构,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多种措施,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尤其要取消不合理收费,让税费减负政策切实惠及民营企业。

    1、治理乱象,规范各种乱收费项目。税收是根据国家税法而制定的,税收收入一般均进入国库,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透明度;而政府和部门设置的“收费”项目则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但征收时不规范,而且收费的使用也很随意,是造成部门或单位“小金库”甚至收费人员贪赃枉法的重要温床。过去,农村实行““费改税”已取得良好效果。因此,应在城市加大“费改税”力度,对现有的政府和部门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政府应从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规范收费和摊派行为,建议全省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从严查处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乱集资、乱评比、乱培训的手段加重民营企业负担和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向社会曝光。同时,建议各级政府设置与民企的沟通渠道,专门收集民企的信息资料和诉求,鼓励民企随时反应不合理的收费问题,并拒绝一切乱收费行为。为了防备报复,民企你要随时做好备案,及时向政府的诉求渠道和主管领导反映。主管领导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直接对话和专题调研等有效方式,或在有代表性的民企中建立工作联系点,听取民意,互相沟通,将问题和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这十分有利于提高民企的信心和政府的公信力,也是民营企业家所期盼的。

    2、落实“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切实减轻民企税收负担。尽管“结构性减税”的口号已经喊了多年,但终归是“雷声大、雨点小”,民营企业对减税政策如久旱盼甘霖,可始终不见实质性减税举措。现在,无论企业界还是专家学者,无论在“博鳌论坛”还是在温家宝总理召开的座谈会上,减税的呼声已经成为大家的共鸣。所谓结构性减税,它既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又不同于以往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结构性减税更强调有选择的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用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结构性减税强调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强调贴近现实经济的步伐,相对其他的减税政策而言更为科学。

    民营经济的专家们一致认为,在结构性减税中,广大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型企业应当被做为结构性减税中的“特定群体”。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有许多优势,一是能够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降低民营企业财务成本。二是可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促进就业,扩大消费,增加内需,通过减税杠杆来增加社会底层人员的工资收入,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三是能够适应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四是体现了“十二五”规划中对“民生”问题的要求,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

    我们建议,结构性减税的重点:一是技术创新型民营企业,鼓励和促进其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二是农林牧渔类的民营企业和直接为农业、农村服务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可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民营企业,以及吸纳残疾人、低保、失业人群达到本企业总人数20%的企业。四是出口型的民营企业,尤其是由于人民币升值造成成本上升的民营企业。五是带有公益事业性质的民营企业,如从事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养老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六是招商引资类民营企业。七是鼓励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对民营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要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给以税收优惠。八是减免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税收。对民营企业从事公路、城市公共交通、新能源、水利、土地整治、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税给予优惠。九是对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应实行一定时期内的税金减免政策或缓交政策,为企业分担一部分“五险一金”开销,确保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避免欠薪、失业等情况集中恶化。十是小微型民营文化企业以及零利润和亏损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除所有税费。

    在扩大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同时,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形式。

    在国家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出台之前,我省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省上的权限,尽快制定一些具体的减免税收实施细则,把省上《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落到实处。

    3、推进税制改革,积极申请“营改增”试点。2011年11月,经 国务院 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营业税 改征增 值税 试点方案》(简称“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浙江等8省市以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整体来看,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营业税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发生的采购一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试点方案规定的税率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 有形动产 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营改增的大改革,令国内流转税的系统和国际更加接轨,并能降低重复征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是公平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据浙江省国税局测算,这一新政策实施后,将有90%左右的企业减轻税负,从中受益。同时,如果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将导致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其他尚未试点地区的经济布局将因此受到破坏。因此,我们建议我省应当积极向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进行营改增的试点,以便早日使我省的民营企业从中受益。 (李敏智 温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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