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采购化妆品时,在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资质的同时,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对企业的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进行留底。化妆品经营单位必须对所购进和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自查。除了查看化妆品标签外,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化妆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及广告等不得标注适应症、宣称疗效、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术语。不得经营使用无证生产化妆品、无标识或标识不全化妆品、无中文标示化妆品、无批准(备案)信息或批准(备案)信息虚假及过期化妆品、超保质期或假冒伪劣化妆品,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医用疗效化妆品,不得私自配置分装化妆品。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化妆品质量问题,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