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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吉林长春20年烂尾楼的产权之争

时间:2016-08-24 来源: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7月底,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了一份产权转让公告,公告称:54街区三栋在建工程及两栋门卫房打包转让。该公告一经发布,即刻引起了本地商人朴德的高度关注,公告又一次将位于长春自立西街与奔驰路交叉口的一处荒废20年的烂尾楼拉入到公众的视野。

  朴德称,该公告中所要转让的两栋门卫房,原本是他实际控制的长春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宝物业)名下的房产,正是他目前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的属于天宝物业的资产。

  据朴德讲述,关于烂尾楼的争议,上述内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他与荒废20年的烂尾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见证了烂尾楼20年来的拉锯式争夺。

  20年的烂尾楼

  长春市自立西街与奔驰路交叉口90号门前车水马龙,90号院内却一片荒芜。这片由6栋住宅楼、2栋门卫楼和一座车库组成的院落,目前处于荒废状态,门卫房内看门的大姐坐在凳子上,手里夹着香烟,偶尔探出头来打量着马路上过往的行人。

  据朴德回忆,他经过多年的努力积累了人生的第一桶金,随后开始经营饭店、洗浴、游戏厅、汽车销售等各种生意,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始兴起。

  1996年,朴德看中了长春全达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下称全达公司)液化气站的厂址,该厂地块有1.5万平方米,经过双方多次谈判,最终确定该厂土地的成交价格为153万元。

  1996年8月,朴德与长春市绿园区建筑基础工程处签订了《基础工程合同》,并正式开工建设。

  1997年6月17日,朴德从个人所有的天竹园洗浴康乐中心(下称天竹洗浴)向全达公司转账150万元,1997年9月1日,朴德将全部款项补齐。

  然而让朴德没有想到的是,正在他施工期间却引起了当地建委的注意。建委告知朴德,开发需有资质,个人开发不符合规定。于是朴德找到了时任一汽集团公司工具附属厂副厂长的三哥朴文。随后,朴文找到了当时在长春市房产产权管理处上班的刘靖先,委托其帮助物色具有资质的开发公司进行挂靠。

事隔不久,刘靖先帮助找到了长春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太华公司)。1997年3月16日,朴德授意朴文与太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朴文出全部资金,乙方太华公司出管理人员,办理前期各种手续、批件等事项。所得税后利润按八比二分成,即甲方约80%,乙方约20%。

  “这份《合资合作协议书》就是为了应付建委的检查,签完后我就忘了。”朴德说。

  1997年7月10日,朴德又以天竹洗浴的名义和太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同样是开发这块1.5万平方米的土地。双方约定,甲方天竹洗浴用乙方名义建设商品房,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20万元管理费,开发的全部资金由甲方投入,效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参与分配。

  朴德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这才是双方正式的协议。

  “因为这块土地是集体土地,房子是以盖职工宿舍名义建起来的小产权房,为了出售,必须把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于是,1998年1月5日,朴德又以太华公司的名义授意朴文与全达公司签订了厂址转让协议书。”朴德说。

  1998年底,土地手续顺利办完,9栋建筑也都已封顶。该地块由于各种原因最终被分为3块,最大的一块及地上6栋住宅的产权登记在了太华公司名下,剩下的两块土地及地上2栋办公楼、1座车库的产权,则分别登记在了长春市同心花园天宝物业管理处(随后更名为长春市同心花园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宝物业)名下。

  朴德介绍,从1996年到2000年,这个小区的工程费用一共约2011万元,费用支付均是由他实际控制的三家企业完成的。

  诈骗案“变局”引祸起

  2002年对于朴德来说至今记忆犹新。

  据朴德回忆,正当他盘算下一步工作的时候,一个晴天霹雳让该处楼盘的后续开发戛然而止。

  2002年,他的哥哥朴文伙同其他两人涉嫌票据诈骗3.91亿元事发,朴文出逃。

 朴德因涉嫌按照朴文的安排私刻了一枚公章,“当时怕说不清,我也出国了。”朴德说。朴德这一走就将近10年。由于朴德的出走,这块楼盘的开发全面停滞。

  “2002年朴文刑事案案发后,朴文为了‘保命’,想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理,2002年3月,朴文委托律师向专案组交出了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的2栋办公楼的房产证、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的所有住宅楼的土地使用证和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的3栋住宅楼的登记证明(1998年12月31由全达公司变更为太华公司名下)。”朴德说。

  2004年3月,朴文被抓捕归案。

  2004年4月,太华公司突然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朴文。此时朴文处于被羁押状态,长春中院本应通过羁押场所向朴文转交开庭传票,但长春中院却以登报公告形式送达开庭传票,导致朴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被太华公司起诉,从而缺席庭审。在法庭上,太华公司拿出了朴文在1997年3月16日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要求朴文将协议履行完毕,按约定给付太华公司应得的20%利润。

  2005年5月20日,长春市中院做出(2004)长民一初字第60号判决书(下称60号判决),判决朴文给付太华公司应得利润380万元。长春中院宣判后,同样没有通过羁押场所向朴文送达判决书,而是以登报公告形式完成了对判决书的送达。

  朴德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太华公司起诉朴文之前,该小区的9栋建筑的所有权曾发生了变动。其中天宝物业所有的车库被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因未归还贷款而被银行拍卖。6栋商品房中的3栋则被用于冲抵一笔三角债。

  太华公司胜诉后,并未找朴文家索要380万元欠款,而是将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的3栋住宅楼据为己有至今。

  因朴文等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2006年一审宣判时,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在最高院死刑复核时,朴文被改判死缓。

  2008年3月,因朴文等人票据诈骗一案的被害单位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申请执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判决“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单位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非法所得上缴国库”,长春市中院向长春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下达(2005)长刑初字第3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的2栋办公楼执行过户给了一汽集团。

事实上,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的2栋办公楼的房产证虽然被朴文以“退赃”名义交给了专案组,但与朴文票据诈骗案确无关系,更不属于朴文的财产。

  2013年,朴德回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又于第二年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但此时朴文案对朴德带来的影响远未消除。

  朴德发现,原本属于自己的楼盘已经物是人非,整个楼盘也已变得四分五裂。9栋楼的格局已经变成了其中6栋商品房中的3栋被用于冲抵一笔三角债,另外3栋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因协议纠纷无法回转至自己公司;2栋办公楼执行过户给了朴文票据诈骗案的受害方一汽集团;车库被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因未归还贷款而被银行拍卖。

  两份协议的博弈

  2014年,朴德向长春市中院起诉了太华公司。朴德向法院主张,将剩下的3栋住宅楼的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归他所有,他的主要证据是1997年7月10日,天竹洗浴与太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出资建设的原始文件、票据。

  然而事情并未遂人愿,经过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2015年12月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朴德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是朴德提交的《协议书》和20万元管理费收据均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

  其次就是长春市中院2005年5月做出的60号判决。吉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里写到,朴文与太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已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有效,已经认定了朴文是小区的合作开发的主体。

  朴德认为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朴德说,在2004年4月,太华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所举证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双方均未实际履行;1997年7月10日,天竹洗浴与太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才是两家公司合作的正式合同。这两份协议书的内容都是开发同一块土地。天竹洗浴与太华公司签订《协议书》之后,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自筹全部资金完成了土地开发,开发建设了6栋商品房,《协议书》得以实际履行。之后,在1999年3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所涉的拖欠货款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6栋商品房中的3栋商品房,被用来冲抵了涉案的三角债,这也是对天竹洗浴和太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效力的认可。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红红认为,协议的有效性和实际履行是两个法律概念。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有效。但有效的协议不一定都实际履行,法院应当通过审查两份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虽然太华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开发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主体签订了协议书,但由于朴文没有实际履行第一份《合资合作协议书》,天竹洗浴实际履行了第二份《协议书》,所以太华公司只能享有与天竹洗浴签订的第二份《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015年5月18日,正在服刑的朴文从监狱寄出了一份亲笔写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到,自己与太华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因其资金不足未能实际履行,此后朴德与太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并由朴德自筹2000万元左右完成了开发;60号判决是在没有依法通知朴文、在朴文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其想退赃的3栋房产和土地是他趁朴德出国私自决定交给公安机关的。

  朴德还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举证时他并非不想举证《协议书》的原件,而是原件在当时朴文案发后被专案组取走,后来在朴文票据诈骗案二审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后来不知何因再也没有出现过,此事也得到了朴文原代理律师李同和的证实。

  被质疑的“60号判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让人匪夷所思,在此之前我并不知晓有这份判决。”朴德说。而60号判决下判至今已逾10年,已经远远超过了民事申诉的诉讼时限。

  “事实上,朴文没有收到过60号判决,在2006年7月朴文因刑事案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朴文才知道60号判决内容,朴文在刑事上诉时就对60号判决提出了异议,但当时他没有能力进行申诉。”朴德的代理律师、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仁鲁说。

  蔡仁鲁律师认为,(2004)长民一初字60号判决存在明显错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被告人朴文正在羁押中,却未向其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而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造成朴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参加诉讼,也使财产实际所有人朴德不知其财产涉及诉讼,不能依法参加诉讼,在法律上剥夺了其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正在被羁押的人不得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应通过羁押场所转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针对60号判决,应当由做出生效错误判决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撤销60号错误判决,依法做出公正判决。也可以由相关的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彭红红律师认为,超过了申诉时效,当事人已经失去了最后一道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本案被告人当时正处于羁押状态,如果确实是因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羁押场所对被羁押的人转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而导致被告丧失了合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法院基于人为的缺席审判所作出的判决,当然是错误的。所以,在法院认为造成被告丧失所有法律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然应当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20年烂尾楼的后续

  朴德被终审驳回起诉后,这片自己亲手建起来的9栋建筑已经与他没有多大关联,其中车库由于多年前就因贷款抵押被拍卖而产权清晰;3栋住宅楼由于多年前的三角债务抵顶且执行完毕而产权清晰,如今登记在当时的债权人名下。

  剩下的3栋住宅楼的归属最为复杂,也就是上述案件所争议的焦点。其目前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而据工商资料显示,太华公司营业期限至2014年7月8日,但已于2007年11月2日被吊销。而太华公司的台湾股东也已经在1998年2月6日被注销。

  “太华公司虽然持有3栋楼的产权,但该楼盘已经烂尾20年却迟迟未被开发,其原因就在于其股东已经消失、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太华公司至今也没有拿到长春市中院60号判决要求朴文给付的380万元应得利润。”朴德说。

  两栋门卫房本来一直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天宝物业的股权结构与朴文完全无关,但房产证却被朴文于2002年“退赃”给了侦查机关,此后经过长春市中院的执行,过户给了一汽集团,天宝物业正在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按照房屋的现有价值予以赔偿,对此长春市中院正在审查之中。

  记者获悉,两栋门卫房打包转让拍卖公告的截止登记日到2016年8月25日,26日进行公开拍卖。“由于两栋门卫房存在被错误执行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为保障原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为避免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天宝物业已于8月11日向长春市中院提出了《暂停转让争议房屋的申请书》,请求法院采取相关措施,暂停涉案房产的转让。”朴德说。

  20年匆匆而过,被各种纠纷困扰着的这9栋楼,一直隐藏于长春闹市区的一角,接下来还要沉寂多久也是一个未知数。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 编辑: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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