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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日期渐近楼盘竟未开工 兰州元森北新时代百名业主上门讨说法

时间:2015-11-08 来源:来源:每日甘肃

    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据每日甘肃网报道,近日,市民郭先生向每日甘肃网民声315栏目热线0931-8151739反映称,两年前,自己在兰州元森•北新时代认购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18.6万元的认购金,开发商承诺2016年6月30日交房,可如今眼看交房日期将近,该楼盘竟然还未开工建设。今年10月份以来,业主代表曾多次找开发商讨说法,至今没能得到令他们满意的答复。

  11月6日,郭先生等百余名业主带着5条诉求再次来到兰州元森•北新时代售楼中心,希望开发商给出明确的开工日期和交房日期,并赔偿业主损失。

  业主困惑:约定的交房日期渐近楼盘竟未开建 损失谁承担?

  当日下午,郭先生向记者出具了一份2013年10月他(乙方)与兰州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兰州元森或开发商)签订的《“元森•北新时代”认购协议》书,协议显示,“乙方以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职工委员会确认的团购成员身份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元森•北新时代”9号院X号楼X单元XX房屋。”“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30%,计XX元作为认购金”,协议约定,“该认购房屋交付时间:2016年6月30日,甲方向乙方交付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据郭先生讲述,当初签订团购订购协议的业主均为兰州市地税局职工或其亲属,共1200余户,每户支付的认购金从18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如今两年过去了,房子居然还没有开建,这将近3个亿的资金去哪儿了?”郭先生及其他业主认为房屋肯定是不能按期交付使用了,“开发商只答应给愿意退房的业主赔偿5%的违约金,可是我们不退房的业主何时能拿到钥匙?”

  业主代表王先生向记者反映,“我买这的房子本来是给儿子作为婚房的,儿子婚期临近,现在看来只能让儿子住现有的房子,我老两口出去租房,那么租房的花销费用谁来承担?”王先生认为不能按时交房是开发商单方面违约,开发商应该按照兰州市平均租房价格给予补偿,直到业主拿到新房钥匙。

  开发商回应:业主诉求不合理 9号院争取明年4月开建

  据了解,今年10月份以来,业主代表曾多次找开发商表达诉求,希望工程尽快开建,但是开发商始终没有给出正面回应。直到11月4日,开发商给业主们发出了《关于北新时代9#院逾期交房的答复函》。

  该函称: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房屋认购协议》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期交房。对此,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对选择解除协议的客户,我公司同意退房,并全额退还已付的认购金,另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2、对选择继续履行协议的客户,我公司将确保协议约定的认购房屋基本信息不变的前提下,对购买车库的客户一次性直减2万元作为福利;3、团购客户继续给予一次免费更名的机会。

  对于开发商的答复,业主们表示“非常不满意”。业主代表张女士认为答复函中“房屋基本信息”具体指哪些信息,表述不清楚。也有业主提出,“我不需要购买车库,就得不到赔偿了吗?”

  11月5日,业主代表向兰州元森提交了一份书面诉求。具体诉求为:1、如果明年6月不能按期交房,不论业主退房与否均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赔偿金;2、协议约定到期后,续签协议应在原协议基础上,保证房屋质量,明确交房时间,并承诺不涨价;3、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业主拿到钥匙期间,元森应按照兰州市平均租房价格支付给业主过渡安置费作为损失补偿;4、承诺开工和竣工日期;5、随时可以办理更名。

  6日下午,兰州元森公司总经理祝某在双方协商会上对业主们称,“公司已经作出了书面答复函,那就代表公司的处理意见,我不想多说。”祝某认为业主们提出的第1和第3条诉求在认购协议中没有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理的。

  “我们现在正在抓紧办理施工许可证,争取明年4月开工建设,尽早交付业主使用。”祝某回应,一旦公司拿到房屋预售许可证,就马上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约定房屋具体的交房日期。

  兰州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剡某对“房屋基本信息”做了解释:“它是指,认购书上约定的购房者姓名,房号,预测面积,房屋单价等。”

  业主代表张女士对开发商的回应很不满意,她提出质疑:“房子至今没有动工建设,不是业主造成的,为什么你们开发商造成的损失要由我们业主来承担后果?”对此,兰州元森并未作出正面回应。

  6日下午,兰州元森公司总经理祝某、销售总监剡某及百余名业主代表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协商。业主们坚持认为开发商应该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诺开工和竣工日期。兰州元森方面坚持认为业主们的诉求不合理,双方仍未达成共识。

  律师说法:业主可在“造成损失事实”之后 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对于双方的分歧,记者采访了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的成律师,他认为,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认购协议约定中,对不解除协议的业主,开发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现在对于不解除协议的业主要求赔偿5%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像王先生那样因未按时入住,需要租房的情况,业主可在“造成损失事实”之后,凭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损失。在成律师看来,这类纠纷的发生,买卖双方都负有责任。他建议,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看到开发商是否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开发商具有预售资格后再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每日甘肃网民声315栏目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记者董文龙)

文章来源:每日甘肃 责任编辑:编辑: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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