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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时间:2017-11-01 来源:来源:西部商报

兰州新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除维修基金外,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费

  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据(西部商报记者欧阳海杰)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昨日,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明确提出,在2017年4月14日以后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也就是说,除维修基金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费用。

  兰州市物价局表示,2017年4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实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近几个月以来,在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过程中,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能够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但也有个别房地产企业对此项制度落实存在不规范的行为,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为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规范兰州市商品房和保障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各房地产企业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落实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等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指出,对于未落实“一价清”制度的有关企业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房地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 编辑: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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