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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半年甘肃省打击非法行医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5-08-05 来源:来源:甘肃民营经济网
本网讯:(高山)3日,省卫计委上半年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震慑非法行医者,省“打非”办汇总、整理了上半年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甘南州卓尼县同仁诊所杨某非法行医案
2015年5月21日上午,卓尼县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卓尼县同仁诊所内有5名患者正在输液,6名患者做针灸治疗,现场有当事人5月份开具输液处方40张。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当事人杨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技术活动。卫生监督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针对以上情况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和《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卓尼县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给予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二、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古钟楼社区卫生服务站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5年6月23日,该市卫生监督员在对凉州区东大街古钟楼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口腔科”而超范围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武威市卫生监督所给予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此案已于2015年7月3日结案。
三、金昌市樊兆丰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2015年3月23日,该市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樊兆丰诊所工作人员勾玉国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开具药物并静脉输液,根据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患者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进行了合议,经合议认为樊兆丰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金昌市卫计委行政审批同意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所责令该诊所立即整改,并处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于2015年4月9日自觉履行,本案结案。
四、陇南市张某非法行医案

    2015年5月9日,该市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该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此案于2015年5月19日结案。
   五、天水市秦州区师某无证行医案

   天水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2015年4月13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秦州区石马坪有一处门店门口悬挂有“治疗内、外、妇、儿疾病”的宣传标语,窗户玻璃上贴有“执业医师师某治疗肝病、哮喘、风湿、腰腿痛、牙痛、乳腺增生等疾病”红色字样。卫生监督员随即进入店内检查,发现该间门店面积约30㎡,设置有中药柜、西药柜各两组,内盛放药品若干,观察床一张,血压计、听诊器各一具。经进一步检查及询问得知,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张贴公告,责令师某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听诊器、中药秤各一具,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案已于2015年5月6日结案。

天水市麦积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天水市卫生监督所麦积分所2015年4月23日接到麦积区凤凰路小区王永蝉非法行医的举报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调查执法,被举报的场所为王某个人住所,在其住所内发现有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卫生监督员立即现场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和患者进行询问,了解到当事人王某使用药品是从药店购买后给患者使用的。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张贴公告,责令王某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当事人曾经是从事农村卫生的乡村医生,在其个人住所内进行输液的治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是在药店购买,经过调查是由于药店审核处方不严格而出售的,这种非法行医行为是新出现的情况,使得非法行医更加隐蔽、取证更加困难。也说明打击非法行医需要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合作,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治理的机制,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七、定西市安定区济仁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
2015年1月13日,该市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定区济仁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定西市卫生监督所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药品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庆阳市西峰区古象西路众康医药超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4年12月19日上午,市民举报本人因感冒前往位于西峰区古象西路的“众康医药超市”购药时,在该药店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给其打了肌肉针,并由坐诊医生开具中药3剂,服药后出现呕吐、腹泻,周身不适等表现,去该药店交涉未果,随来庆阳市卫生监督所反映,要求对该医药超市行医资格进行核查。接报后,该所遂派4名卫生监督员来到西峰区古象西路“众康医药超市”进行了检查,依法查明:该医药超市持有有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注射后的安瓿7个、碘伏绵签9个,血压计、听诊器、脉枕各1个,处方笺1本,售药处方2张,收费共计370.90元。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医药超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4年9月底开展诊疗活动至今(2014.09-2014.12.19),坐诊(处方)医生庞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未建立诊疗登记和收入账簿,其余诊疗收入无法认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诊疗器械及非法所得370.9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15年2月11日自觉履行而结案。
九、景泰县龙合路紫薇星健康服务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5年6月11日,景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县卫生局交办批件:群众举报城区龙合路紫薇星健康服务站内为群众提供免费体验,宣传推销医疗器械。景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遂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调查及询问证实:该门店开展免费体验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活动负责人陈某无《医师执业证书》,开展的免费体验活动属违法行医行为。以上主要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物证、影像资料为证。经过卫生监督人员案件调查终结并合议,确认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给予责令陈某立即停止体验活动,没收“紫薇星多功能理疗仪”医疗器械1台,罚款人民币3050元的行政处罚,并已于2015年7月22日完全自觉履行,并结案。
十、临夏市颈腰康复诊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5年2月10日,临夏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卫计委批转的群众举报线索,对临夏市庆胜路延伸段颈腰康复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展诊疗活动。经询问该诊所负责人王某开业已3天,还没有患者来就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临夏市卫生监督所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诊所进行了查封,该案件于3月18日即结案。
文章来源:甘肃民营经济网 责任编辑:高山 编辑: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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