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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政策演变的五个阶段

时间:2015-06-27 来源:来源:未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中发生了两个重大的变化:一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替代了计划经济;二是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替代了单一公有制经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国家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地位也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甘肃有一部分农民开始在耕种土地的同时,在家中,利用微薄的资金,简陋的设备,办起了家庭式工厂,并逐渐成长为专业户;一些市民也搞起了小卖,被称之为个体户。专业户和个体户的出现,昭示着甘肃民营经济开始初露端倪。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到1988年,全省个体、私营企业仅有17.18万个,年总收入18万多元,上缴税金1.3万元,实现利润4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5900多万元,仅占当年全省工业总产值的0.4%,在国民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更是小得微乎其微。

    省工商联2006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的《2005年甘肃省民营经济发展报告》,首度披露了甘肃省民营经济的“家底”。报告资料显示,2005年,甘肃省民营经济实现GDP698亿元,占甘肃全省GDP的36.1%。当年对甘肃省经济净增量的贡献率高达53.4%。全年上缴税收19.2亿元,占甘肃省各项税收的20.8%。

    截止2007年底,甘肃省上规模民营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73.41亿元,年增长20.5%,高于全省平均增幅3.4个百分点;2007年,民营经济税收上缴额为33.7亿元,占全省各项税收的23.7%,同比增长34.7%。目前,甘肃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就业主渠道、经济发展新动力、对外贸易新增点、科技创新生力军。而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和甘肃民营经济促进政策的日趋成熟密不可分的。

    甘肃民营经济促进政策的成熟,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与立足甘肃实际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渐进过程,大体上经历了五个大的阶段。

    一是个体户合法化阶段。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两个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规定。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闲散劳动力合法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个体经济开始得到了认可。

    二是私营经济合法化阶段。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三是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法律地位上开始平等阶段。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四是扩大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阶段。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规定: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

    五是保护私人物权阶段。20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经济发展到今天,是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政策逐步演化、放宽直至大力支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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