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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政处罚不公 渭源农妇状告市县两级公安局

时间:2016-10-26 来源:来源:兰州晨报

   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据(兰州晨报记者 赵野)因地界问题,渭源县路园镇双轮磨村农妇陈女女夫妇与同村农民岳祥忠夫妇发生矛盾,引发撕扯并打斗。事发后,双方除陈女女老公柴尕勇外均被鉴定为轻微伤,渭源县公安局就此事对陈女女夫妇、岳祥忠3人作出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仅柴尕勇被行政拘留5日,对陈女女和岳祥忠分别作出不同金额的罚款处罚。

  陈女女夫妇随后向定西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2016年3月29日,定西市公安局以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了前述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渭源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4日再次作出和此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女女再次提起行政复议,但定西市公安局又维持了渭源县公安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为此,陈女女夫妇将定西市、渭源县两级公安局诉至法院。10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就该起行政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小变动

  “2015年9月26日早8时许,柴尕勇和同社农民岳祥忠因两家地界问题在柴尕勇家的院子里发生矛盾并争吵,随后,柴尕勇妻子陈女女与岳祥忠发生撕扯,柴尕勇和岳祥忠妻子张双琴发生撕扯,后柴尕勇用砖块将岳祥忠和张双琴殴打致伤。”这是记者拿到的一份编号为渭公(路)行罚决字【2015】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陈女女夫妇和岳祥忠夫妇事件的案情描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行为人系柴尕勇。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定西市公安局以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而后来对柴尕勇作出的编号为“渭公(路)行罚决字【2016】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案情描述基本相同,但对案发地点却未明确标明是在柴尕勇家的院子里。

  就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案发地点描述的不同,陈女女夫妇表示不予认可,他们认为参与厮打的为4人,渭源县公安局仅处理3人。同时处罚结果存在严重的量罚不当。此外,事发还直接造成自己家庭屋内和院内大量财物被毁损,路园镇派出所民警处警时,陈女女就此事实告知了民警,但无人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视频留证。

  与此同时,陈女女夫妇的代理律师贾立军认为,渭源县公安局对其被代理人前后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相悖,是错误的,定西市公安局又予以维持,在认定事实,适用依据上也是严重错误的。另外,作为第三方的岳祥忠将其妻受伤自拍照片在事发一个月后提交给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作为处罚证据存档并向法庭出示,对此,代理人认为不合规也不合法,同时,公安机关出示的各种证据都表明了岳祥忠妻子参与了厮打,并且岳祥忠妻子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也承认参与撕扯。陈女女夫妇对两级公安机关均提出要求对岳祥忠妻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处罚,但两级公安机关未作任何处理。

  两级公安机关回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10月25日的庭审中,定西市公安局和渭源县公安局分别派出一名副局长出庭应诉,定西市公安局和渭源县公安局在答辩时称该事件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复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而就陈女女夫妇就案发地点提出的质疑,渭源县路园镇派出所所长张玉农回应称:本案事发地点应在原告家院子边和岳祥忠家的辣椒地里,且陈女女家是敞开式院落,所以,陈女女提出的事发地点应在原告家内和院子里与事实不符。

  “当时陈女女没有向我们反映家中有财物损毁。”庭审结束后,记者联系到当时处警的路园镇派出所所长张玉农,对事发现场没有进行拍照和录像,张玉农称系因所内的执法记录仪还没有配备到位,根据派出所查证,不存在陈女女家中大量财物被损毁,岳祥忠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与事实不符。

  针对陈女女代理人提出的定西市公安局在驳回第二次行政复议适用依据错误的指责,定西市公安局回应称渭源县公安局在对岳祥忠等人是否有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进行了重新调查,因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发生变化,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的现象。

  该案庭审进行了近3个小时,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 编辑: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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