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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人口 在兰州新区 购房可选落户为城镇户籍

时间:2016-11-22 来源:来源: 兰州晨报

   甘肃民营经济网讯 好消息,非城镇户籍人口在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可选择落户为城镇户籍。11月21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政府出台《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意见》,多措并举,有效化解房屋库存,引进人才,促进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产业快速发展。该《指导意见》试行一年, 适用范围为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

  公积金买房均执行首套房贷

  《指导意见》明确,对与兰州新区及兰州高新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及就职员工,给予安家补贴。

  同时,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对在适用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论购房人家庭实际有几套住房,都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比例20%、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此外,兰州市将把鼓励住房消费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农民购房可落户为城镇户籍

  为切实做好支持农民在适用范围购房信贷工作,兰州市将进一步落实“农民安家贷”信贷政策,“农民安家贷”首付款比例最低可执行20%。对首付款达到30%以上的客户,房贷利息最低可按基准利率基础下浮15%执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媒体机构积极联合,组织进城农民和农民工采取团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

  非城镇户籍人口在适用范围内购房的,鼓励选择落户为城镇户籍;可自主选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子女入学一律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待遇。

  同时鼓励农民或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或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允许调整新建房套型结构

  根据《指导意见》,兰州市将合理安排住房及其他用地规模,在土地供应和未开发用地转型利用方面,优先支持用于教育、新兴养老、文化、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允许调整新建房套型结构,对于已经规划审批,但尚未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相应合理的结构调整;鼓励房地产开发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的方式进行合作,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化经营。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商品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为建立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兰州市将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文章来源: 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 编辑: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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